张弛:聚落考古研究的理念与方法——以严文明学术实践为中心

2024-07-06

以社会形态为目的聚落研究方法,张光直曾提出过“地理学与民族学的蓝图”,也就是以人文地理学和民族志中聚落形态研究案例作为参照,来解释考古的聚落资料,而无论是所谓“地理学蓝图”还是“民族学蓝图”,都是现存可见或是有地理志和民族志记载的,显然可以一并认作是民族考古学意义上的比较方法。在中国史前聚落研究中,这样的比较方法早已有之且不胜枚举。如半坡遗址发掘报告的结语[14]和汪宁生对史前“大房子”的研究[15],巩启明、严文明对姜寨早期村落布局的研究中引用民族志材料等都是显例。[16]不过,民族考古学的类比方法只能作为辅证,并不是出自考古学本身的“内证”,无法最终获得可以确定的答案,用严文明的说法就是,不能“随便拿个民族学的例子去套”,而是需要“寻求直接的证据”[17]。寻求聚落考古直接的证据的方法,在上引有关文献中讨论的最多的就是影响单个建筑、聚落布局、聚落之间关系的种种因素,如地形、地貌、生态、资源、社会、信仰、手工业生产、战争等,还有聚落单位(遗迹)的“同时性”问题,其中当然都涉及到了如何理解聚落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但很少讨论到从聚落遗迹认识社会形态的理念和方法。

在上述聚落考古三个方面的研究内容中,聚落演变研究显然并不需要什么特殊的研究方法,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文明就已经有《中国新石器时代聚落形态的考察》等总结性成果发表[18]。在聚落之间关系的研究方面,严文明针对仰韶文化晚期聚落的变化,曾提出过“聚落群”和“中心聚落”的概念[19]。此后在中国史前聚落考古中,流行通过“区域系统调查”采集数据,对区域内同时期遗址按照大小划分等级,并直接认定聚落的等级就是社会群体之间的“行政级别”,这一研究程式由于难以确认调查发现的聚落是否同时,而且缺乏聚落相互联系的内在证据,因而难以被采信。近年来GIS技术广泛运用,开始流行可视域等景观研究方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严文明还曾经引入过手工业专门化生产的研究途径,如对红花套石器和白道沟坪陶器制作场的研究[20],只是这类研究方式正日益转变为手工业生产与贸易的研究领域。通盘考虑生态、取食经济资源及取食经济方式的资源域研究也牵涉到聚落之间关系,不过一般也不再将这种方法认定为聚落考古的方法。可以想见,聚落之间关系的研究今后必将脱离聚落考古的范畴。因此,就理念和方法而言,聚落考古的研究领域已经缩减为对单个聚落的研究。本文仅在严文明对单个聚落考古的实践中,总结出以下两类研究方法及其理念,在此提出讨论。

二 景观与聚落

聚落考古首先碰到的问题就是对聚落整体布局的认识。由于中国史前考古长期发掘到的大都只是一个聚落的局部,即使是发掘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的半坡,也只是清理了整个遗址面积的五分之一,发现的也都是一些残破的房屋、沟坑和窖穴等,很难从聚落布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当然也就不能明白这些残破的遗迹在聚落中的位置和意义。姜寨是截止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第一个几乎全面揭露的新石器时代遗址,让学界第一次看到了一个完整的仰韶文化早期村落。在姜寨遗址发掘刚刚结束,发掘资料还在整理,发掘报告离发表尚早之际,严文明与姜寨发掘负责人巩启明合作发表了《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以下简称《姜寨村落》)一文,[21]首次面对一个完整的史前聚落的布局谈了他们的认识。

《姜寨村落》介绍的姜寨仰韶文化早期聚落,是由环壕居住区、环壕外东侧三片墓地和西侧河边一片窑场构成的,环壕围住的、面积约1.8-1.9万平方米居住区内(后来报告确认为33600平方米),有上百座房屋背靠环壕,朝向中间空场。文章最后研究的结果认为,这个聚落是在氏族社会制度下,由5个氏族组成的一个胞族长期居住的村落,在氏族之下还有3-4个家族,从而第一次揭示了中国史前一个独立而完整的社会群体的全貌。这个结论的得出,通过了一系列彼此相关的推理,其中首先的一环就是对聚落布局的推定。在后来的理论性总结中,严文明认为决定聚落整体形状的因素“一是地理位置和地形,二是社会组织结构”(此外还包括“房屋建筑的形状”),[22]《姜寨村落》对姜寨聚落布局的研究正是从地理环境与社会组织相互联系的角度开始的。

《姜寨村落》对遗址所在地理环境介绍十分简略,说它“南依骊山,北望渭水,临河自南而北流经遗址西侧”,且环壕聚落的西南角现已经被临河冲毁。对遗址的微地貌介绍也不多,但复原了该聚落当时的最大的地貌特征,这就是环壕内中心空场地势相对较低而四周略高。[23]不过,这几条信息,对于理解聚落的整体布局却至关紧要。文章先是分析了环壕的具体结构,认为环壕至少分成发掘所见的三段,并不贯通,因此不会用来排水,加之环壕又有至少三个哨所(文章推测还应有两个哨所被破坏了),所以环壕是用于防卫的设施。环壕发掘所见的东部两个寨门内房屋拥挤,出门就是三片墓地,因此不应当时主要的通道,主要的通道应当在西南,因为西南壕内有30米宽的距离没有房子,壕外则可以直接通向临河,方便防卫、取水、生产和出行,因此,临河冲毁的西南环壕应有一个寨门,而且应当是整个聚落的正门。这一有理由的推测,实际上也就确认了整个村落布局中的“方向”。聚落的“方向”在任何时期聚落的研究中都是最为要紧的因素,在中国古代城址的研究中向来注重寻找轴线、主干道和正门,“方向”的确认被认为是认识聚落整体布局的一把“钥匙”。姜寨虽然不是轴线布局,但仍然也应该有正门和方向。认识聚落的正方向对于了解聚落中不同建筑单元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的价值。1988年姜寨报告出版以后[24],严文明又以书评的形式,对姜寨聚落和墓地的认识做了补充说明[25],认为姜寨中间的空场上也有一片与房屋同时期的墓地,应当是整个胞族中最早的“母亲氏族”的墓地,而这个氏族的居住的位置应当在“东组”,理由是东组有最早和最大的“大房子”(F141和F1),而这组房屋也差不多在整个聚落的正方向上,朝向西南,环壕外墓地则在东部和东北部,是整个聚落的背后。此外,环壕内中心空场的微地貌是一片洼地,背向环壕的一圈房屋都坐落在四周比较高的位置,也解释了环壕内所有房屋都朝向中间空场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是方便集中排水,而整个聚落向外排水的最合理通道,也应当通过正门排向临河(西南正门方向上应当有通向临河的沟渠)。

姜寨聚落布局中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环壕内同时期究竟有多少座房子。《姜寨村落》披露能认定为房屋的数量是117座,但还有很多只剩下了灶坑,两者相加的数量有261座(发掘报告最终确认房屋120座,灶坑181座),这也不会是全部的房屋,因为还会有被完全破坏的。这些房屋叠压打破关系很复杂,在排除掉“重复数目”后认定的同时期房屋数量为100多座。由于聚落中的房屋时常会有损毁、翻盖、增盖等情况,是一个动态的情况,在考古遗址中不可能通过叠压打破的“层位”来确定同时期房屋的数量,甚至也不可能通过位于同一“地面”来判定[26],因此这里的“同时期”或“共时性”其实是要有限定的,严文明认为这就是聚落的“基本格局”或曰规划,一个遗址上的聚落“基本格局”如果发生改变,就应当区分为两个聚落了[27]。还应当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是,聚落的规划一旦落实,如果不是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和社会动荡,其实是很难发生改变的。因此,房屋在聚落中的位置就很重要了。姜寨300多座房屋,排除掉同一位置上叠压打破的重复数目,剩下100多座就应当是十分接近了规划的数目。严文明在讲课时还曾经指出,姜寨这种向心式的聚落布局,房屋朝向四面的都有,而包括关中在内的中国大部分地区,合理的房屋朝向应当是坐南朝北,也就是说姜寨有很多房屋其实是朝向了不利的方向,违背了有利的原则,因此这种“不讲理”的规划,必定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在起作用,这一点同时也就说明,姜寨不同朝向的房屋必定在规划上是同时期的,这就进一步解决了同时期100多座房屋在环壕内规划上的同时性问题。

《姜寨村落》还进一步将这100多座房子分为5组,划分的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每组都有一座大房子,大房子周围的中小型房屋数量大致相同;二是有三组之间留有空地,有的组虽然不易从空间上分开,但房屋的朝向还是可以分清楚的。只是姜寨聚落是向心式布局,房屋朝向并不十分清晰,大型房屋划分也做不到绝对准确,例如南面一组大房子F103结构上就与其他大房子不一样[28],而且聚落延续时间太长,房屋曾建和损毁情况很多,不同组别之间的空地也不是那么清晰。而文章对于每组房屋中还划分出以中型房屋为首的,包括其周围若干座小型房屋的居住单元,就更不清晰了。

但聚落内部更小的聚落单元的区分,也还是要依据《姜寨村落》提示的基本原则。这里可以举尉迟寺大汶口晚期聚落的布局为例。尉迟寺也是个环壕聚落,面积跟姜寨差不多,环壕内西半部的居住房屋大多被完整揭露出来,东半部则只有局部的发掘。这里的房屋都是两间以上的木骨泥墙排房,共发掘了18座[29]。尉迟寺聚落的位置在皖北淮河支流浍河与北淝河分水岭的南坡,地势东北高西南低,所以唯一的寨门开在了环壕的西南,便于排水和出行,也由此可以判定西南是整个聚落的正方向。环壕内房屋大多为西北-东南向成排,门朝西南,这应当就是与整个聚落方向一致的正常布局,但还有个别排房如17号基址朝向东北也就是在反方向上,而在靠近中轴线上的房屋则为东北-西南成排,门朝西北,可知这一排上的房屋应当与西面正方向和反方向上的房屋构成院落。这样的院落至少可以分辨出三个,其中靠后的3号、4号基址,中间的5号、13号基址组成了“T”字形院落,靠前的14、15、16、17号基址则组成了“凹”字形院落,每座院落的间距正好是20米,占据了环壕西半部的主体空间。[30]这种院落是尉迟寺聚落中,从空间上可以明确分辨出来的、最小的完整社会单元,也由此可知整个聚落的社会只有两个层级,院落之中即便还有以房间为单位更小的“家庭”,也不是独立的。

由此可见,聚落布局涉及了地貌、河流位置、方向等诸多自然因素,这些自然因素与生产经济、建筑技术、社会关系、观念仪式等文化因素共同决定了一个特定时期聚落的位置、朝向和防卫的方式,同时也决定了聚落中建筑物的布局、位置和朝向等。自然因素一般都有特定的约束力,如整个聚落必须利于防卫,利于取水和排水,房屋最好的位置是背风向阳等。一旦发现了违反自然规律的聚落位置及朝向,以及违反便利舒适原则的建筑位置和朝向,则必定是社会文化因素在起作用,由此也就可以看到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的机制所在,还可以触及当时社会对他们自己居住地的观念。反过来看,只要是人类聚落,或多或少地都会改变自然景观,例如削平地形,聚土成山,疏通河道,围湖造田等等,从而形成人文景观,理解人工景观的形成过程,才能复原当初的自然景观。正是在自然景观与人工景观的交叉点上,聚落布局的研究才得以实现,而聚落布局的研究正是聚落考古的关键,因此,景观研究成为了聚落考古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这一理念的基础上,严文明还进一步设计了聚落考古的田野工作方法,他认为发掘遗址不能一上来就挖边缘部位,“这样做,很可能把一个遗址一点一点地敲掉,敲完了还不知道它到底是怎么回事”,而是要“通过地貌和暴露遗迹的观察”,或者通过钻探和试掘,找到聚落的关键部位首先发掘,以收纲举目张之效。[31]这种聚落考古的思路其实与我国历史时期城市考古的工作理念是一样的,城市考古注重寻找城门、道路和轴线,同样是从景观入手的。

三 建筑物功能及建筑内空间分割

聚落考古另外一个研究重点还在于对聚落中建筑物功能的了解。这一点其实仍然有赖于对一个聚落的完整揭露,姜寨遗址的发掘就提供了这样的机遇。姜寨聚落中清理出了多种形式的建筑物,有环壕、哨所、陶窑、圈栏、灰坑(窖穴)、墓葬、瓮棺和居住用房屋等,居住用房还有不同的样式。《姜寨村落》将这些建筑物分为防卫设施、住房、经济性建筑物和墓地等几类。其中有些建筑物功能的认定,是从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联系上得以实现的,哨所就是一例,姜寨环壕两个东门的门口,以及北边外凸的凸沟内,各有一座房屋,显然应当是防卫性质的建筑物。半坡遗址发掘也在环壕寨门口的位置发现过类似形制的房屋,但由于环壕发掘不完整,性质不明,而被认定为牲畜的圈栏[32]。

更为重要的是,《姜寨村落》还通过经济性建筑的分布,探讨了它们与居住用房所代表的社群之间的关系。其中,有些陶窑分布在环壕内某组房屋旁边,应当属于该组,在环壕外临河边的三四座则有可能属于某一组也可能属于全村。两个牲畜圈栏、两个牲畜夜宿场则分别在不同组的大房屋附近或门前,也分别属于某一组房屋。众多的灰坑应当是储存粮食的窖穴,一般成组分布在各组房屋范围内,有的靠近大房屋或中型房屋,每组三到四群,正好与每个氏族中三到四个家族相对应。这就说明,“生产活动主要是由氏族这一级来组织的,至少家畜饲养和制陶这两种生业是由氏族掌握的。产品的最初分配权大概也在氏族,各家族分到后储藏起来,再定期地分给各个对偶家庭”。这就由聚落中不同种类建筑物之间的关系,触及到了姜寨社会社会制度中的所有制问题,可以看出,这个社会的生产和分配的核心组织乃是氏族。此外,《姜寨村落》还通过环壕内和环壕外墓地中小孩瓮棺葬和环壕外三片墓地中成人墓葬数量不成比例的情况,推断出成人墓地不会只有东门外三片,在北面被现代村落压着的部位还应当有其他的墓地,成人墓地的数量应当与氏族的数目相对应。同居住房屋一样,姜寨墓葬的随葬品无论从墓葬规模还是从随葬品质量、数量来看,都没有大的差别,显示这个社会是平等的,没有贫富分化。

姜寨聚落由于使用时间过长,各种遗迹叠压打破关系复杂,不同类型建筑物的功能和空间关系不是十分清晰,上述推断并不能说是有十足的证据。在类似的研究案例中,严文明还对下王岗仰韶文化房屋进行过分析[33],指出下王岗仰韶文化二期房屋有些是居住用的住房,有些是制作石器的工棚,但其中的圆形建筑F29面积仅为4平方米且无门,不适于住人,应当是一种“土仓”,仰韶文化三期F11残留一圈柱洞,圆圈直径4.36米,位置紧邻同时期长排房屋的西端,可能是一种“高仓”。随着汉水中游相关资料的增多,我们后来依照严文明的思路进一步对这类仓储建筑集中进行了分析[34],证明严文明推断的这种粮仓普遍存在于这一区域仰韶文化至屈家岭文化时期各个聚落之中,一般一两座或三四座盖在成排房屋的西头,或者在院落的后头。下王岗仰韶文化三期长排房应当是一个人口百人上下的氏族[35],规模与姜寨氏族差不多,排房西头的粮仓也证明了仰韶文化氏族组织具有集中分配权力。

《姜寨村落》认为姜寨聚落由家族、氏族和胞族三级社会构成,最为主要的依据是来自对居住用房功能和分布的认识。姜寨居住用房同时期有100多座,按照面积大小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类,其中大型房屋只有5座,分布在五个不同的方位,是氏族的公共用房,每个大型房屋周围有中型房屋和小型房屋,这样就有了五组房屋;中型房屋数量也不多,各自分布在五组之中,每组不少于两座,也不多于四座,代表了家族存在的线索;小型房屋数量最多,房屋里面住三四个人,有火塘,有整套的生活用具,有少量的粮食储备,有的还有粮食加工工具,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单位,《姜寨村落》称之为对偶家庭,这样的对偶家庭的存在,而不仅仅是对偶婚,也说明了五个氏族之间的关系应当是胞族,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否则完全可以是走婚的形式,而不必有稳定的家庭。

姜寨房屋保存并不很好,除了5座大型房屋之外,空间分布也不是很清晰,而且大中小三类房屋并非截然可分。《姜寨村落》当然也没有仅仅按照大小来划分房屋种类,更为重要的是依据了房屋内部空间的区别。姜寨小型房屋不论方圆,内部空间都被划分为左右两边,右边有低矮的土床,是固定的睡卧空间,左边则是日常活动空间,正中是火塘;中型和大型房屋,进门前半部两边都有土床,中间靠前是火塘,火塘后部有很大的活动空间。计算不同类型房屋土床的面积,可以推断小型房屋一般能睡两三个或三四个人,中型房屋能睡数个到十数个人,大型房屋则可以睡下20-30个人,这样,一组房屋,也就是一个氏族估计有90-120人,整个村落人口就有450-600人。

《姜寨村落》还特别注意了火毁房屋,如F14,房内左边摆满了生活用具(陶器)11件,生产工具(石器、骨器)9件,右边空地宽约1.5米,虽无土床,也可知这是睡卧的地方。这样房屋数量虽少,但保存了最为完整的室内生活状态。从偶然保留下来的、具有完整生活状态的房屋入手来分析史前房屋中人的生活场景,推断他们的社会关系,成为此后严文明研究整个仰韶文化聚落形态的一把钥匙[36],并被他总结为聚落研究的方法之一[37]。结合居室功能空间分割,并通过室内遗物的分布,分析房屋主人的生活规律,需要对房屋室内空间功能区域分割有准确的认识,如门向、床位、炊事、起居活动空间等是否有固定位置,同时也必须考虑发掘所见遗留在室内的器物是否是在原位,是否有固定的位置,这就需要有严文明强调的、这种因偶发事件突然埋藏起来的、完整房屋资料的支持。[38]在一些研究案例中,通过室内空间布局和器物分布情况,甚至分析出了男女两个性别的活动空间[39],但由于分析的案例或者没有分清室内空间的分割,或者不能保证室内器物是否在原位,其结论也就难成定论。

由《姜寨村落》以及严文明其他学术实践开创的、这种分析聚落内建筑物功能相关性、以及居室内活动空间或生活空间,并借以考察此间社会形态的研究方法,在北美聚落考古中称为“家户考古”,近年来有不少研究者提倡这种研究方法,但均称来自北美,并不援引严文明几乎同时期的研究成果[40]。在这一研究理念和研究方法的延长线上,近年来的研究更多地利用了植物考古、动物考古、手工业考古等多样化的分析手段,广泛地关注了聚落中建筑空间内外的各种生计和手工业活动以及仪式活动,拓展了这一研究方法的内容。深入的研究也要求聚落考古的田野工作进一步向精细化发展,有针对性地采集多样化的遗存样本,提取微遗存的信息,解释遗址每一个堆积物形成的原因,关注细小堆积物的分布状态,这些都将成为聚落考古田野实践中不容忽视的环节。

四 结语

聚落考古目的在于借由聚落遗存揭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形态。在中国聚落考古特别是史前聚落考古研究的历程中,上世纪50年代以探索仰韶文化社会制度为目的半坡遗址发掘,可以算作是中国聚落考古的开始,只是半坡仰韶聚落的研究,还没有找到用以提供直接证据的聚落考古方法。70年代姜寨遗址仰韶文化早期聚落的完整揭露,特别是随后《姜寨村落》的发表,不仅获得了仰韶文化早期社会组织和社会形态的完整认识,而且还开示了两种聚落考古研究的理念和方法,这两种方法依照舶来的说法就是“景观考古”和“家户考古”。

截止到1989年严文明《中国新石器时代聚落形态的考察》一文发表,他对中国史前单个聚落、聚落之间的关系以及聚落演变三个聚落考古的方向都有了许多的研究案例。时至今日,已经可以看出,聚落演变研究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方法,聚落之间的关系研究此后都逐渐脱离了聚落的“本位”,独立出如手工业与贸易之类的生业和政治经济学研究,只有单个聚落的研究仍不得不以聚落形态为核心。而单个聚落的研究方法至今仍然在上述两类研究理念的延长线上,只在研究内容上有所拓展,而无大的突破。即便是在聚落考古广为流行的北美,这两种研究方法也是基本的研究路径[41]。因此可以说,在中国聚落考古的学术实践中,《姜寨村落》是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范例,是中国史前聚落考古的一个里程碑。张光直80年代中期介绍的北美聚落考古一时引起广泛关注并被高度评价[42],自有当时时代和学术背景下的特殊原因,如果仅就聚落考古研究理念和方法来说,并不及早前《姜寨村落》在学理上的贡献。

(本文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长江流域文明进程研究” (2020YFC1521603)课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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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文明:《聚落考古与史前社会研究》,《文物》1997年6期。

[2]Gary M. Feinmain and T. Douglas Price editied, Archaeology at the Millennium–A Sourcebook , Kluwer Academic/Plenum Publishers, 2001:11-26.

[3]张光直:《谈聚落形态考古》,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文物出版社,1986年。

[4]张忠培:《聚落考古初论》,《中原文物》1999年1期。

[5]严文明:《近年聚落考古的进展》,《文物与考古》1997年2期。

[6]严文明:《聚落考古与史前社会研究》,《文物》1997年6期。

[7]《考古学概论》编写组:《考古学概论》344-346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

[8]Bruce G. Trigger, 1967, Settlement Archaeology—its Goals and Promise, American Antiquity , 32, P.151.

[9]张光直著、胡鸿宝、周燕译、陈星灿校:《考古学中的聚落形态》,《华夏考古》2002年1期。

[10]严文明:《关于聚落考古的方法问题》,《中原文物》2010年2期。

[11][加]布鲁斯·G·特里格(Bruce Trigger)著,陈淳译《时间与传统》15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12]严文明:《聚落考古与史前社会研究》,《文物》1997年6期。

[13]《考古学概论》编写组:《考古学概论》339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

[14]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省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原始社会氏族公社聚落遗址》227页,文物出版社,1963年。

[15]汪宁生:《中国考古发现中的“大房子”》,《考古学报》1983年3期。

[16]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与文物》1981年1期。后改篇名为《姜寨早期的村落布局》,收入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

[17]严文明:《聚落考古与史前社会研究》,《文物》1997年6期。

[18]严文明:《中国新石器时代聚落形态的考察》,载《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19]严文明:《仰韶房屋和聚落形态研究》,《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

[20]严文明:《中国新石器时代聚落形态的考察》,载《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21]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与文物》1981年1期。此文后改篇名为《姜寨早期的村落布局》,收入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

[22]严文明:《聚落考古与史前社会研究》,《文物》1997年6期。

[23]姜寨发掘报告出版后,又有论文对遗址微地貌做了详细复原,认为遗址东南与西北高差达5米,聚落中心洼地直径46.25米,最初的深度在1.5米以上。见毕硕本、裴安平、闾国年:《基于空间分析方法的姜寨史前聚落考古研究》,《考古与文物》2008年1期。

[24]半坡博物馆、陕西省考古研究所、临潼县博物馆:《姜寨——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8年。

[25]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文物》1990年12期。

[26]张弛:《理论、方法与实践之间——中国田野考古中对遗址堆积物研究的历史、现状与展望》,《考古学研究》(九),文物出版社, 2012年。

[27]严文明:《关于聚落考古的方法问题》,《中原文物》2010年2期。

[28]姜寨报告发表后,严文明意识到这一情况,认为这一组大房子应当是F142而不是F103,见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文物》1990年12期。

[2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蒙城尉迟寺——皖北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存的发掘与研究》,科学出版社,2001年;《蒙城尉迟寺》(第二部),科学出版社,2007年。

[30]张弛:《〈蒙城尉迟寺(第二部)〉与尉迟寺遗址第二阶段发掘工作述评》,《考古》2009年5期。

[31]李秀国:《博学、慎思、明辨、笃行—严文明先生访谈录》,《东南文化》1992年5期。

[32]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省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原始社会氏族公社聚落遗址》图九,文物出版社,1963年。

[33]严文明:《喜读<淅川下王岗>》,《华夏考古》1990年4期。

[34]王小溪、张弛:《《喜读<淅川下王岗>》推定之“土仓”与高仓续论——汉水中游史前地面式粮仓类建筑的进一步确认》,《考古与文物》2018年2期。

[35]张弛:《长江中下游史前聚落研究》 34-39页,文物出版社, 2003年。

[36]严文明:《仰韶房屋和聚落形态研究》,《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

[37]李秀国:《博学、慎思、明辨、笃行——严文明先生访谈录》,《东南文化》1992年5期;严文明:《聚落考古与史前社会研究》,《文物》1997年6期。

[38]即便是突然倒塌的房屋,也会因为房屋倒塌造成室内器物的位移,不能完全保证遗留在室内的器物都在原位,如原来放置、悬挂在高处的器物。

[39]如〔日〕 冈村秀典:《辽河流域新石器文化的居住形态》,《东北亚考古学研究——中日合作研究报告书》,文物出版社,1997年;胡保华:《内蒙古白音长汗二期乙类遗存房址居住面上遗存分析》, 《内蒙古文物考古》2010年第2期。

[40]如杨谦:《西方家户考古的理论与实践》,《江汉考古》2016年1期;王红博、陈胜前:《史前家户考古的操作模式研究》,《东南文化》2021年1期;李涛、姚帅,贺黎民:《家户遗存类型及其研究方法》,《江汉考古》2021年1期。

[41]可参见Gary M. Feinmain and T. Douglas Price editied, Archaeology at the Millennium–A Sourcebook , Kluwer Academic/Plenum Publishers, 2001:11-26.

[42]有关聚落考古理论方法的著述无不引张光直《谈聚落形态考古》(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文物出版社,1986年)。

(作者单位:张弛 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原文刊于《考古学研究》(十五),文物出版社,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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