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申報國籍變更

2024-07-06

請留意,如果選擇申報國籍變更,申請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可能會受影響。

申請人可繼續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的情況

如果申請人符合以下條件,當國籍變更申報獲批准後,他/她將繼續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a)申請人在1997年7月1日前已擁有香港居留權,及

他/她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以前在香港定居;或

他/她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計的18個月內返港定居;或

他/她在緊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計的18個月後返港定居,而且沒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b)申請人符合以下適用於非中國公民的資格

他/她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7年,並以香港為他/她的永久居住地(申請人必須以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的聲明);或

他/她是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而未滿21歲的人士;前提條件是在申請人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的任何時間,他/她的父親或母親享有香港居留權(當申請人年滿21歲時,他/她必須和其他外籍公民一樣重新申請符合居留權的資格);或

在緊接香港特區成立以前,他/她只擁有香港的居留權。

申請人將失去香港特區居留權的情況

如果申請人沒有中國國籍,在以下情況下他/她將會失去香港特區居留權:

由他/她停止以香港為通常居住地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的期間不在香港;或

如果他/她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而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的期間不在香港。

如果申請人失去香港居留權,他/她會自動獲得入境權,並憑藉入境權仍可自由進入香港特區而不受任何逗留香港條件的限制,可在港居住、就讀和工作。此外,日後如果申請人能符合以上(b)(1)段適用於非中國籍人士的資格,他/她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

有關用詞的詮釋

以下用詞定義,有助申請人了解居留權如何引伸至外籍公民。

定居在香港

以下是「定居在香港」的定義:

申請人通常居住在香港;及

申請人在香港定居期間並不受任何逗留期限的限制。

通常居住

如果申請人是合法地,自願地和以定居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就讀、商務、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期間長短,他/她便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下列情況下,申請人將不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任何時間內,他/她:

於非法入境後不論是否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

在違反任何逗留條件的情況下留在香港;或

以難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羈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別難民身份或遣離香港;或

在政府輸入僱員計劃下受僱為外來合約工人(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

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

以《領事關係條例》所指的領館人員身份留在香港;或

以香港駐軍成員身份留在香港;或

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或

在任何期間內,依據法院判處或命令被監禁或羈留。

父母和子女

母親與子女的關係,是指於一名女子與其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之間的關係。然而,父親與子女的關係,則只限於一名男子與其婚生子女之間的關係;任何非婚生、但因父母親其後結婚而獲確立婚生地位的子女,均會被視為婚生子女。而在領養情況下,父/母親與領養子女的關係,只會在父/母親是按《領養條例》(第290章)在香港領養該名子/女的情況下,才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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