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2024-07-06了解软件权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知识软件保护是指软件开发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其软件。有许多种技术可用于处理此问题:
现场保护:在此阶段,开发人员应执行其许可协议并使用反调试和反逆向工程技术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免遭盗窃。广泛保护:软件也可以同时受到版权和专利的保护。这两项权利将互为补充:版权保护软件内容,专利保护由此产生的技术发明。通常,整个软件不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只有软件产生的技术发明才可获得专利保护。换句话说,只有软件使用的技术元素才会获得专利保护 [1]。商标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名称、符号、短语甚至声音都可以注册为商标。知名品牌应考虑为其品牌名称、标语以及产品和服务名称注册商标,以保护其创意成果 [1]。
版权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当任何新代码被创建并记录在磁盘上时,软件就会自动获得通过版权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版权法赋予的权利仅限于复制计算机代码。版权法从不保护软件背后的创意。换句话说,如果有人看到软件,并通过从头编写执行相同功能的新代码来“窃取创意”,版权法不会就此停止。另一方面,软件专利可能会 [1]。
软件专利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许多类型的计算机软件以及移动应用程序都可以在美国获得专利保护,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在 20 世纪 60 年代首次裁定计算机程序通常不具有可专利性。美国最高法院在 20 世纪 70 年代和 80 年代三次审议了这一问题,最初似乎同意 USPTO 的观点,即大多数计算机软件不具有可专利性,但后来放宽了其立场。在 20 世纪 90 年代,人们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只要满足其他专利要求,任何产生有用结果的软件都具有可专利性。但在 21 世纪,随着 2014 年Alice v CLS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法院缩小了可专利软件的类型。目前,通过专利制度对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可能的,但前提是该软件与抽象概念无关。在过去的 20 年里,快速发展的软件行业大大增加了其申请专利的倾向。规模较大的公司应该更倾向于通过专利来保护其知识产权。
软件专利是任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软件专利可以涵盖独立的计算机程序、移动设备的应用程序或嵌入机械设备的软件。软件要获得专利,需要满足与任何其他类型发明相同的要求。特别是,软件发明必须是新颖的、有价值的和非显而易见的。获得专利的第四个条件是发明必须能够受到专利保护。如上所述,整个软件通常不会被授予专利。只有软件产生的技术发明才能获得专利。换句话说,只有软件使用的技术元素才会获得专利[1]。
开源软件的特殊性相关开源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决定了确切的使用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开发人员使用开源代码作为新产品的基础,他们可能能够声称拥有新产品的所有权。但是,他们仍然必须遵守所用代码的开源许可证条款。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将新产品的源代码提供给其他人,并注明开源代码的原作者。
开源许可证有多种类型:
Copyleft (法语为 gauche d'auteur)是指作者授予的“使用、研究、修改和分发作品”的许可,无论作品是文本、艺术作品还是计算机程序。这意味着,Copyleft 作品的用户可以修改、重复使用和分发作品,但必须受到与原作品相同的自由约束。换句话说,如果开发人员想要修改软件并再次共享,则修改后的软件必然是 Copyleft 的。因此,不可能在专有许可下分发具有 Copyleft 许可的软件。版权有以下几个级别: • 强版权或严格版权:无论是否修改,软件及其组件只能在初始许可证下重新分发。 • 标准或低度版权:无论是否经过修改,软件都只能在原始许可证下重新分发,但可以根据另一个许可证甚至专有许可证添加和重新分发新的组件。通用公共许可证或 GNU GPL是最广泛使用的免费软件许可证:目前分发的免费软件中有超过一半是根据 GNU GLP 许可的。如果您希望让尽可能多的人可以访问和重复使用您的代码,则建议使用这些许可证。它们具有很强的版权保护。 MIT 许可证的名称来自麻省理工学院 (MIT),但该术语具有误导性,因为实际上 MIT 使用多种许可证。MIT 许可证是一种非常宽松的许可证,对代码重用几乎没有限制,并且没有版权。它与许多许可证兼容,包括 GNU GPL,并包含多种许可证模型,包括 Expat 许可证和 X11 许可证。MIT 许可证在许多方面与新的 BSD 许可证相似。 BSD 许可证是一种宽容的非版权开放源代码许可证,与 GNU GPL 兼容。建议不要使用原始版本,因为它有限制性广告条款:任何广告或随软件提供的文档都必须包含版权声明。新版 BSD 许可证不再包含此条款。最流行的 BSD 许可证之一是 Apache 许可证。这是一个宽容的许可证,与 GNU GPL v3 兼容,但与 v2 不兼容。建议对大型程序使用 Apache 2.0 许可证,尤其可以避免专利陷阱。